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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划定

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以外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西塞山区:黄石大道西塞山至杨武山东山脚沿线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下陆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大冶市、阳新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消防重点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运、民政、宣传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运、公安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市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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