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9)有关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第二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有关整改要求,黄石港区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相关整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工业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大。2021年黄石市氮氧化物排放量全省第4、单位面积氮氧化物排放量全省第3、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全省第2。
二、整改目标
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降低工业氮氧化物同比排放强度。
三、整改情况
加强工业排放源监管。我区持续围绕排放大户黄石热电厂加强监管,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目前氮氧化物排放限制控制在50mg/Nm³以内。2023年NOX排放量232.00(吨)较2021年NOX排放量283.63(吨)减少51.63(吨),相对于2021年减少18.20%的排放量。近年来,企业自行检测和我局开展的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均未出现超标排污情况。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黄石港区已完成整改的第二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9)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疑义,请致电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至12月20日。
联系人:戴隆赐康 联系电话:0714-6589156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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