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2024年,我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统筹部署。一是强化思想引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全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建设,编印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汇编,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二是拧紧责任链条。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贯彻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年度述法等制度,将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压紧靠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三是推进工作落实。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贯穿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实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加大法治督察力度,组织实施《法治黄石港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贯彻落实情况、长江保护法、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等专项督察,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坚持法治思维,政府依法履职提质增效。一是提升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标准,完成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开展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清理工作。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全年指派政府法律顾问单项法律事项 42项,为服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47件,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7个,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241件,不断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保驾护航的“智囊团”“防火墙”“预警器”作用。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完善帮办代办制度,实现企业和个人60个关联事项集成办,231个事项“跨域通办”。全面承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挂牌成立黄石港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调解工作室,发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八条措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①落实,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推进惠企政策落实,组织开展法治惠民惠企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热线,联合开展专场法律咨询。全区政法机关开展“优化法治环境 服务企业发展”活动,共走访企业12149家,收集问题175个,实际解决或推动落实问题、事项168个。“一站式”办理涉企执行事务,全面排查涉企虚假诉讼案件,涉企警情案件重点盯办,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和法治保障。
(三)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审核通过28家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部门(单位),持证行政执法人员244人。开展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和证明事项清理,动态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整理黄石港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共63项。二是业务培训提质赋能。开展执法培训“分类课堂”等培训3批60人次,组织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公共法律知识培训20小时任务以及参加省市部署的专题培训等任务,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促进规范执法,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强化整改落实。四是有效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对全区行政执法重点单位进行案卷评查,办结行政执法监督案件48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建议书》46份,发布通报1期、典型案例3起、移送线索10条,提前完成市定重点任务,进一步倒逼行政执法单位整体办案水平提升。
(四)坚持依法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一是行政争议化解法治化水平稳步提升。实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全年行政复议案件同比增加191%,审结率100%,复议后被诉率20%,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显。二是矛盾化解质效稳步提升。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全年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136起。全面推广非警务矛盾纠纷“三纵四横”分流化解工作,13家驻院调解组织协同发力,持续拓展“法院+N”多元解纷模式。三是公共法律服务持续优化。实现法律援助“点援制”+“轮派制”相结合,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送法上门”和“法律六进”活动。扎实开展“八五”普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惠及普法总人数18万余人次。四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围绕“五化四到位”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接待来访群众1048批1941人次,信访事项受理率和办结率100%,满意率97.2%、一次性化解率93.7%。
(五)坚持规范透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一是接受人大、政协监督。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40件,办理政协提案131件,办结率均为100%。二是强化审计监督。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8家单位9名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共实施审计项目17项。三是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出台《黄石港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区开展涉企执法案卷评查25件。四是接受司法监督。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纳入全区综合绩效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五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报告制度,落实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全区重点领域栏目发布信息2599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责任压力传导不够,部分领域和部门重视程度不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意识不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强化涉企执法监督等重难点问题攻坚力度还需加大。
(二)依法行政治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仍需健全,部门之间配合不够紧密,存在职能交叉及责任“盲区”。统筹推进职责精细化管理,建立畅通的工作衔接机制和信息推送机制的力度不足。
(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三、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一)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深化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抓好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更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二)持续发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法治黄石港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认真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进一步提升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力度,畅通沟通衔接机制,理顺市区两级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探索建立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社会监督员制度,提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的覆盖面,落实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任务,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和“一把手”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责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树立“管理即服务”理念,持续深化包容审慎执法。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减少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②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③,健全“不罚”“减罚”“轻罚”清单机制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质效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四)持续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共治格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和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相衔接的畅通机制。创新派驻模式,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丰富和延伸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派驻调解室的工作触角。深化“府院”联动,推进诉源治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深化“复议+调解”工作模式,践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将调解融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流程。
(五)持续强化依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解决突出问题能力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疑难案(事)件及败诉案件梳理、研判、预警和“周调度、月通报、季梳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智囊团”作用和法制审核的前置把关作用,加强依法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和突出问题科学应对、依法处置能力。
名词解释:
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是指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还有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②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④“不罚”“减罚”“轻罚”清单机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不予实施行政处罚。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执法领域具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并从轻实施行政处罚。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执法领域具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的适用范围,并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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