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宇同志代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0-29

20241025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决定叶宇同志代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叶宇同志代理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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