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石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黄石港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黄石港区的社会形象,促进全区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保障黄石港区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区情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枢纽,是江北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本制度适用于黄石港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黄石港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黄石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黄石港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黄石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发布联络员。联络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任务。
第五条 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才可发布。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报政府办领导审核,经请示区领导同意后发布。并按要求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后签字、盖公章报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室名义、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湖北日报、黄石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八条 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年底将各单位得分进行通报,评分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失密泄密等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黄石港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并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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