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本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9-24 来源:区政数局
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本级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三级事项


政策规范性
文件

1.起草并通过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2.与解读相互关联;3.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文件性质决定公开栏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3.《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经备案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全社会
政策政策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全社会
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全社会
政策通知公告
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全社会
政府领导领导之窗
本级政府领导姓名 、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3.负责人信息 。发布本地区 、本
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 ,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政府工作机构

1.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
(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政府所辖部门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2.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设置 、主
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 ,要集中规范发布 ,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 、职能及调整
、变动情况。
全社会
概况信息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1.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
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全社会
规划计划中长期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
解读、 中长期发展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
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全社会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信息。


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信息。


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信息。


年度计划
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解读 ,归集
整理历史计划。


统计信息统计数据
1.经济社会发展月度或季度统计信息以及解读分析;2.行业统计数据: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3.数据发布:周期发布本地区经济运行数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应当及时公
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681号)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
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 , 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
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 、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 ,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
明。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人口、 自然资源、经济、农
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 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统计信息开放数据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全社会
许可/服务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处罚/强制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全社会
行政检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全社会
权责清单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全社会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全社会
公共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国办发〔2015〕86号)   (一)全面
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编制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 ,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 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
进行全面梳理 ,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 , 明确有关政策支持 、法律和信息咨询 、知
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 以公共服务公平 、可及为目标 , 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要对所有公共
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 ,列明办理依据 、受理单位、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收费
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 ,并细化到每个环节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
、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第十四条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五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八条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九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第二十条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全社会

政府债务
债券存续期公开 ,包括一般债券存续
期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财预〔2018〕20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余额、使用安排及
还本付息等信息 。(一) 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 、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 (或余额预计
执行数) , 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 (含再融资债券) 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 、本
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二) 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本级新增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三) 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 、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余额决
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还本付息决算数 , 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 ,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 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
息:(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 、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
情况;(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 、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地
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 ,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
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
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
公开的信息。
全社会

财政资金直达
基层

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
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1.《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预〔2011〕27号)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
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 (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
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 (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492号) 的规定,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 。省、市级财
政部门要加强对县 、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 ,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基层财政专项支
出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鄂政办发〔2011〕
62号)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 》(财预〔
2011〕27号) 的有关要求,继续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平台和省直部门公众网等多种形式 ,对预算安排的教育
、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 、  “三农 ”、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 、分配因素和
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要根据省里的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范围 ,
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 ,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
项目。
全社会

政府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全社会
重大建设项目项目信息
施工有关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 17
号)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征集调查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卫生健康
1.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策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2.健康科普开展情况;3.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4.医疗服务收费信息;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教育
1.义务教育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学校情况等信息;2.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通报情况;3.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信息;4.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5.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三)教育领域。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
1.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2.公开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就业
1.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及解读信息、就业供求信息;2.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3.公开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专项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生态环境
1.空气质量信息,包括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等;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3.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信息;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及减排信息;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6.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信息;7.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信息;8.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9.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安全生产
1.公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公开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进展信息;3.公开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4.公开安全生产隐患信息;5.公开安全生产方面监管执法信息,包括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6.公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食品监管
1.公开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2.公开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信息;3.公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及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4.公开保健品食品消费警示信息;5.公开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城市综合执法
1.公开城市黄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2.公示调整后的城市黄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3.公开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通过财政支持、政策公开和农民参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公开涉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涉农补贴

1.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需公开补贴标准、面积核定及资金发放结果2.农业农村部《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农办计财〔2019〕41号),明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的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时限及渠道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体育
1.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2.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3.公共文化体育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5.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信息;6.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7.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信息;8.公共文化体育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
1.本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果信息;2.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2.随机抽查计划;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3.《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五)科学制定抽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制定部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明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时限、参与部门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政府人事任免信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
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 ,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
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政府工作报告
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 、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 、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 ,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社会

重大会议信息公开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
站信息发布机制 ,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 、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 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
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 、本部门网站转载 ,加大宣传力度 ,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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